近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調整計劃的通知。據通知顯示,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調整包含32個項目,共計1011.9207MW;小型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調整包含90個項目,共計16.1807MW
加急
浙發改能源〔2019〕533號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關于開展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競爭性分配的通知》(浙發改能源〔2017〕1005號)等文件要求,我省通過競爭性分配下達了2017年度及2018年度(部分)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計劃。為規范我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各地項目推進情況,現對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進行調整,并下達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調整計劃。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內項目以此次調整計劃為準,調整計劃內項目可享受國家和省電價補貼政策。
二、為進一步規范項目管理,利于國家電價補助申請,項目業主需按照2017年度調整計劃內項目的名稱和規模,對原項目進行備案調整。
三、計劃調整項目電價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中并網時間以電力公司出具的項目并網驗收意見為準。
四、2017年度調整計劃內項目,其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須按照發改能源〔2016〕1163號、浙發改能源〔2017〕1005號文件有關要求執行。
五、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項目建設和運行監管,特別是對光伏小康和消薄項目的監管,確保國家補貼政策落實到位和項目高質量運行。
附件:1.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調整計劃
2.2017年度全省小型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調整計劃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各市政府、有關縣(市、區)政府。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發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調整計劃的通知
加急
浙發改能源〔2019〕533號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關于開展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競爭性分配的通知》(浙發改能源〔2017〕1005號)等文件要求,我省通過競爭性分配下達了2017年度及2018年度(部分)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計劃。為規范我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各地項目推進情況,現對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進行調整,并下達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調整計劃。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計劃內項目以此次調整計劃為準,調整計劃內項目可享受國家和省電價補貼政策。
二、為進一步規范項目管理,利于國家電價補助申請,項目業主需按照2017年度調整計劃內項目的名稱和規模,對原項目進行備案調整。
三、計劃調整項目電價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中并網時間以電力公司出具的項目并網驗收意見為準。
四、2017年度調整計劃內項目,其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須按照發改能源〔2016〕1163號、浙發改能源〔2017〕1005號文件有關要求執行。
五、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項目建設和運行監管,特別是對光伏小康和消薄項目的監管,確保國家補貼政策落實到位和項目高質量運行。
附件:1.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調整計劃
2.2017年度全省小型地面光伏電站建設調整計劃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各市政府、有關縣(市、區)政府。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