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獲悉,福建省莆田市確定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由省與市、縣(區)共享,其中20%繳入省級國庫,80%繳入市、縣(區)級國庫。詳情如下:
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等問題的通知
莆政綜〔2018〕4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相關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費,開征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陡=ㄊ∪嗣裾P于我省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閩政文〔2018〕25號)規定,我省的環境保護稅收入由省與市、縣(區)共享,其中20%繳入省級國庫,80%繳入市、縣(區)級國庫。現就我市環境保護稅收入市與縣(區,含管委會,下同)級歸屬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稅務征收機關問題。為方便企業納稅申報和規范稅務管征秩序,環境保護稅由納稅人現主管稅務機關管征,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應按期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關于稅收收入歸屬問題。根據我市現行的稅收管征機制和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現為市級納稅人的,其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收入20%繳入省級國庫,80%繳入市級國庫;現為縣(區)級納稅人的,其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收入20%繳入省級國庫,80%繳入相對應的縣(區)級國庫;現為北岸和湄洲島管委會納稅人的,其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收入20%繳入省級國庫,80%作為管委會地方收入繳入市級國庫(因兩者都沒有獨立的國庫,繳入市級國庫中相對應的主管稅務機關賬戶,有關分成按規定執行)。
三、關于財政收支基數調整問題。根據上述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的規定,部分納稅人現繳納環境保護稅與原繳納排污費的我市財政收入級次產生變動。同時,根據我市現行財政預算體制,市政府參與四個區的稅收收入分成。為保障“費改稅”平穩過渡,需要重新核定由此引起的相關財政收支基數,具體由市財政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核定,并發文執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等問題的通知
莆政綜〔2018〕4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相關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費,開征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陡=ㄊ∪嗣裾P于我省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閩政文〔2018〕25號)規定,我省的環境保護稅收入由省與市、縣(區)共享,其中20%繳入省級國庫,80%繳入市、縣(區)級國庫。現就我市環境保護稅收入市與縣(區,含管委會,下同)級歸屬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稅務征收機關問題。為方便企業納稅申報和規范稅務管征秩序,環境保護稅由納稅人現主管稅務機關管征,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應按期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關于稅收收入歸屬問題。根據我市現行的稅收管征機制和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現為市級納稅人的,其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收入20%繳入省級國庫,80%繳入市級國庫;現為縣(區)級納稅人的,其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收入20%繳入省級國庫,80%繳入相對應的縣(區)級國庫;現為北岸和湄洲島管委會納稅人的,其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收入20%繳入省級國庫,80%作為管委會地方收入繳入市級國庫(因兩者都沒有獨立的國庫,繳入市級國庫中相對應的主管稅務機關賬戶,有關分成按規定執行)。
三、關于財政收支基數調整問題。根據上述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的規定,部分納稅人現繳納環境保護稅與原繳納排污費的我市財政收入級次產生變動。同時,根據我市現行財政預算體制,市政府參與四個區的稅收收入分成。為保障“費改稅”平穩過渡,需要重新核定由此引起的相關財政收支基數,具體由市財政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核定,并發文執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