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電力市場秩序,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電量市場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電力市場有關成員的權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國家發改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要指參與湖南電力市場的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等市場主體,以及湖南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等市場運維機構等。信息披露對象是所有市場成員。
第三條 信息披露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進行披露。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電力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應為市場成員創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條件,按照本辦法規定無歧視地披露有關信息。市場成員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正確性負責。
第五條 湖南能源監管辦負責制定湖南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工作需要等適時調整市場成員披露信息的范圍、內容和方式。
第六條 湖南能源監管辦依法對市場成員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分類
第七條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開范圍,電力交易平臺上的市 場信息可以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
(一)公眾信息指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數據和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各類交易適用的法律、法規、電力行業規程、管理規定、電力交易工作流程、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文件等;
2.國家批準的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國家批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補貼電價等,銷售目錄電價、輸配電價、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及其他電力交易相關收費標準等;
3.市場成員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級評價,市場主體準入退出名單及其變動說明;
4.市場運行概況;
5.需要單獨進行披露的重大事項等。
(二)公開信息指所有市場主體均可獲取的數據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發電機組變更情況;電網線路、變電站等輸配線路在線情況;
2.市場交易執行情況;
3.安全約束及安全約束條件下執行情況等。
(三)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場主體及相關電力交易機構、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才可獲得的數據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發電機組的機組特性參數、性能指標,電力用戶用電特性參數和指標;
2.各市場主體的批發市場合同和零售市場合同,交易申報參數值、結算信息等。
第三章市場主體信息披露
第八條 電力用戶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眾信息: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股權機構,營業執照,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用承諾書,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報告,信用評級等級等;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二)公開信息:所屬行業,主營業務,環保證明,用電類型,隸屬供電企業;投產時間,電壓等級,用電裝接容量,自備電源容量;電力中長期交易需求信息,電力中長期交易需求執行情況。
(三)私有信息: 營銷戶號增減,戶名更改;市場電能交易合同、電量轉讓合同;電價信息、電量結算情況、電費清算情況;退市申請說明等。
第九條 售電企業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眾信息: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股權機構,營業執照,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用承諾書,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報告,信用評級等級等;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擁有運營配電網的售電企業還應提供: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范圍,配電價格。
(二)公開信息:代理的用戶數目,電力中長期交易需求信息,電力中長期交易需求執行情況。擁有運營配電網的售電企業還應提供:運營配電網的地理接線圖,網絡拓撲圖。
(三)私有信息:代理用戶基本信息,代理用戶變更情況(營銷戶號增減,戶名更改,用戶解綁說明等);批發市場電能交易合同、電量轉讓合同,零售市場電能交易合同;結算開票信息等;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還應提供重要配變電設備的檢修、改造計劃安排情況、配變電設備故障、非計劃停運情況。
第十條 發電企業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眾信息: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全稱,企業性質,所屬發電集團,股權結構,營業執照,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用承諾書,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報告,信用評級等級等;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二)公開信息:發電機組(包括新增或者退役發電機組)裝機容量、機組調度名稱、地理分布、接入電壓等級、最大和最小技術出力、批復上網電價;電力中長期交易供給信息,電力中長期交易供給執行情況等;
(三)私有信息:發電機組特性參數,機組運行檢修、設備改造情況,是否存在自供區域及自供區范圍;自身出力受限情況,水電來水、棄水、水庫水位控制情況,火電電煤庫存、來煤、耗煤情況,風能、太陽能監測信息、氣象信息;廠網間購售電合同、各類電能交易合同、電量轉讓合同;結算開票信息等。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眾信息: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股權機構,營業執照,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用承諾書,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報告,信用評級等級等;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國家批準的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國家批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補貼電價等、目錄銷售電價、輸配電價、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等;
(二)公開信息:供電區域分布,電網結構,全網發電裝機及分布;重要輸變電設備的檢修變更和執行情況,電網安全運行的主要約束情況,主要輸電通道和關鍵斷面的輸電能力及阻塞情況;電網線路、變電站等檢修計劃及非計劃檢說明;有序用電情況;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模板、簽訂流程和服務指南、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各地市局電量問題反饋聯系人、聯系方式;結算開票時間、開票信息、發票接收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私有信息:電力用戶月度實際電量數據,電力用戶歷史電量數據,頻率不低于60分鐘一次的有功、無功及電量數據。
第四章 電力交易機構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眾信息:
1.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股權結構,營業執照,聯系人,聯系方式等);電力交易平臺網址,電力交易大廳的地址;企業組織結構,業務介紹,業務辦理流程及服務指南,對應業務的聯系人,聯系方式;
2.電力市場交易規則;電力市場交易實施細則;電力市場交易結算細則(結算各方權責,結算流程及詳細步驟,免考核管理,追退補管理,月度電費結算管理等);售電企業綁定電力用戶業務流程及服務指南;市場主體退市公示,市場主體退市管理辦法;市場范圍內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程規定等;
3.雙邊協商交易結果概況(交易主體數目,交易總成交電量,成交均價,分月總成交電量,分月成交均價);集中競價交易結果概括(供需方申報最低價,最高價和平均價,供需方總申報電量,總成交電量,市場成交電量,成交均價等);
4.市場結算結果概況(月度結算總電量電費,月度市場平均降價幅度,月度用戶側平均降價幅度,累計結算電量電費,累計市場平均將價幅度,累計用戶側平均降價幅度等);
(二)公開信息:
1.新增注冊成功的市場主體的名單,市場主體的信息等級情況;售電公司綁定電力用戶年度(月度)業務辦理的截止時間;
2.交易公告:交易起止時間,交易品種,交易模式,交易規模,有效市場供需比,交易申報段數,交易相關參數說明,交易問題反饋聯系人、聯系方式,交易其他準備信息等;
3.交易結果:合同電量轉讓主體名單及其轉讓電量;雙邊協商交易主體名單及其成交電量;集中競價交易供需雙邊申報量價曲線圖、交易主體名單及其成交電量;掛牌交易主體名單及其成交電量;預掛牌上下調招標交易申報曲線圖、交易主體名單及其成交電量(預掛牌上調招標交易披露)、申報最低價、最高價等;通過安全較核后正式交易結果;
4.結算公告:結算周期,結算工作起止時間,結算電量核對時間,結算采用的方式,結算相關參數取值及說明;結算問題反饋方式和時間,聯系人,聯系方式;
5.結算結果:供給側結算情況(機組數目,總結算電量,總價差電費,雙邊協商電量電費,集中競價電量電費,偏差電量電費,平均降價幅度,上調發生電量電費,下調發生電量,下調補償電費等);需求側結算情況(售電企業數目,總結算電量,總價差電費,雙邊協商價差電量電費,集中競價電量電費,偏電量電費,零售市場總價差電費,用戶平均降價幅度等);考核費用情況(結算共產生考核電費,供給側考核費用,需求側考核費用,考核費用處理情況);
(三)私有信息:交易成交價差、交易成交電量;售電公司結算結果明細(雙邊協商電量電費,集中競價電量電費,偏差電費,批發市場總價差電費,零售市場總價差電費,對應不同電網結算的價差電費);電廠結算明細(雙邊協商電量電費,集中競價電量電費,上調發生電費,下調補償電費,對應不同電網結算的價差電費)。
第五章 電力調度機構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眾信息:基本信息(機構名稱,調度范圍,隸屬關系,聯系人,聯系方式);電力調度相關法規、標準等;
(二)公開信息:
1.交易前安全約束信息披露(預計最高負荷需求,預計發受電量,預計省外發受電量,預計跨省跨區優先發電量,省內優先發電量,供應形勢預測,送出受限情況,網絡約束下電廠電量上下限測算結果等);
2.交易后安全校核結論及風險提示;
3.保證電力電量平衡前提下,根據市場交易結果制定的年度發電(量)計劃和年分月發用電(量)計劃;根據月度執行情況發布逐月滾動月度發電(量)計劃;日前根據次日負荷預測曲線、電源和電網運行和檢修狀況、電源和電網的運行約束等制定的次日發電計劃和輔助服務計劃;電力供應緊張時有序供電計劃;
(三)私有信息:電力系統地理接線圖。
第六章 披露方式
第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披露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電力交易機構互聯網站、微信公眾號、短信通知;
(二)便于及時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市場成員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市場成員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六條 市場規章制度根據市場業務進展需求及時披露,對應業務流程和模板等信息有更改的,自更改日起5個工作日內及時披露。
第十七條 售電公司綁定用戶年度(月度)業務辦理的截止時間需要在經信委更新最新一批新進市場用戶名單起2個工作日內披露。
第十八條 市場成員應按以下時間節點完成市場交易、市場結算相關信息的報送和披露:
(一)次年度交易公告在本年度11月底前披露,相應市場成員在11月15日前完成信息報送;
(二)次月月度交易公告在本月20日前披露,相應的市場成員在本月15日前完成信息報送;
(三)年度交易結果在交易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披露,相應市場成員在交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報送,原則上電力交易機構在本年度12月底前完成信息發布;
(四)月度交易結果應在交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披露,相應市場成員在交易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報送,原則上電力交易機構在本月月底前完成信息發布;
(五)結算公告在結算開始前2個工作日披露,相應市場成員在結算周期內及時溝通;
(六)結算結果在結算截止時間后的5個工作日內披露;
(七)其他信息披露根據市場主體業務需求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市場運行維護信息根據市場運行安全需求及時發布。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湖南能源監管辦采用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市場成員披露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管??梢愿鶕枰M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并將檢查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工作過程中發現披露信息有誤的,應及時進行勘誤并重新披露正確的信息。市場主體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及疑問,可由湖南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相關責任方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市場成員因信息披露發生爭議時,由湖南能源監管辦依法進行協調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場成員未按照本辦法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湖南能源監管辦依法采取監管談話、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監管意見、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拒不改正的,湖南能源監管辦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 湖南能源監管辦應定期向各有關單位通報電力市場交易監管信息。對市場成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湖南能源監管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電力市場秩序,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電量市場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電力市場有關成員的權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國家發改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要指參與湖南電力市場的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等市場主體,以及湖南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等市場運維機構等。信息披露對象是所有市場成員。
第三條 信息披露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進行披露。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電力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應為市場成員創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條件,按照本辦法規定無歧視地披露有關信息。市場成員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正確性負責。
第五條 湖南能源監管辦負責制定湖南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工作需要等適時調整市場成員披露信息的范圍、內容和方式。
第六條 湖南能源監管辦依法對市場成員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分類
第七條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開范圍,電力交易平臺上的市 場信息可以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
(一)公眾信息指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數據和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各類交易適用的法律、法規、電力行業規程、管理規定、電力交易工作流程、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文件等;
2.國家批準的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國家批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補貼電價等,銷售目錄電價、輸配電價、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及其他電力交易相關收費標準等;
3.市場成員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級評價,市場主體準入退出名單及其變動說明;
4.市場運行概況;
5.需要單獨進行披露的重大事項等。
(二)公開信息指所有市場主體均可獲取的數據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發電機組變更情況;電網線路、變電站等輸配線路在線情況;
2.市場交易執行情況;
3.安全約束及安全約束條件下執行情況等。
(三)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場主體及相關電力交易機構、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才可獲得的數據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發電機組的機組特性參數、性能指標,電力用戶用電特性參數和指標;
2.各市場主體的批發市場合同和零售市場合同,交易申報參數值、結算信息等。
第三章市場主體信息披露
第八條 電力用戶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眾信息: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股權機構,營業執照,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用承諾書,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報告,信用評級等級等;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二)公開信息:所屬行業,主營業務,環保證明,用電類型,隸屬供電企業;投產時間,電壓等級,用電裝接容量,自備電源容量;電力中長期交易需求信息,電力中長期交易需求執行情況。
(三)私有信息: 營銷戶號增減,戶名更改;市場電能交易合同、電量轉讓合同;電價信息、電量結算情況、電費清算情況;退市申請說明等。
第九條 售電企業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眾信息: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股權機構,營業執照,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用承諾書,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報告,信用評級等級等;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擁有運營配電網的售電企業還應提供: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范圍,配電價格。
(二)公開信息:代理的用戶數目,電力中長期交易需求信息,電力中長期交易需求執行情況。擁有運營配電網的售電企業還應提供:運營配電網的地理接線圖,網絡拓撲圖。
(三)私有信息:代理用戶基本信息,代理用戶變更情況(營銷戶號增減,戶名更改,用戶解綁說明等);批發市場電能交易合同、電量轉讓合同,零售市場電能交易合同;結算開票信息等;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還應提供重要配變電設備的檢修、改造計劃安排情況、配變電設備故障、非計劃停運情況。
第十條 發電企業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眾信息: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全稱,企業性質,所屬發電集團,股權結構,營業執照,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用承諾書,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報告,信用評級等級等;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二)公開信息:發電機組(包括新增或者退役發電機組)裝機容量、機組調度名稱、地理分布、接入電壓等級、最大和最小技術出力、批復上網電價;電力中長期交易供給信息,電力中長期交易供給執行情況等;
(三)私有信息:發電機組特性參數,機組運行檢修、設備改造情況,是否存在自供區域及自供區范圍;自身出力受限情況,水電來水、棄水、水庫水位控制情況,火電電煤庫存、來煤、耗煤情況,風能、太陽能監測信息、氣象信息;廠網間購售電合同、各類電能交易合同、電量轉讓合同;結算開票信息等。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眾信息: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股權機構,營業執照,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用承諾書,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報告,信用評級等級等;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國家批準的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國家批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補貼電價等、目錄銷售電價、輸配電價、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等;
(二)公開信息:供電區域分布,電網結構,全網發電裝機及分布;重要輸變電設備的檢修變更和執行情況,電網安全運行的主要約束情況,主要輸電通道和關鍵斷面的輸電能力及阻塞情況;電網線路、變電站等檢修計劃及非計劃檢說明;有序用電情況;市場化零售業務協議模板、簽訂流程和服務指南、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各地市局電量問題反饋聯系人、聯系方式;結算開票時間、開票信息、發票接收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私有信息:電力用戶月度實際電量數據,電力用戶歷史電量數據,頻率不低于60分鐘一次的有功、無功及電量數據。
第四章 電力交易機構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眾信息:
1.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股權結構,營業執照,聯系人,聯系方式等);電力交易平臺網址,電力交易大廳的地址;企業組織結構,業務介紹,業務辦理流程及服務指南,對應業務的聯系人,聯系方式;
2.電力市場交易規則;電力市場交易實施細則;電力市場交易結算細則(結算各方權責,結算流程及詳細步驟,免考核管理,追退補管理,月度電費結算管理等);售電企業綁定電力用戶業務流程及服務指南;市場主體退市公示,市場主體退市管理辦法;市場范圍內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程規定等;
3.雙邊協商交易結果概況(交易主體數目,交易總成交電量,成交均價,分月總成交電量,分月成交均價);集中競價交易結果概括(供需方申報最低價,最高價和平均價,供需方總申報電量,總成交電量,市場成交電量,成交均價等);
4.市場結算結果概況(月度結算總電量電費,月度市場平均降價幅度,月度用戶側平均降價幅度,累計結算電量電費,累計市場平均將價幅度,累計用戶側平均降價幅度等);
(二)公開信息:
1.新增注冊成功的市場主體的名單,市場主體的信息等級情況;售電公司綁定電力用戶年度(月度)業務辦理的截止時間;
2.交易公告:交易起止時間,交易品種,交易模式,交易規模,有效市場供需比,交易申報段數,交易相關參數說明,交易問題反饋聯系人、聯系方式,交易其他準備信息等;
3.交易結果:合同電量轉讓主體名單及其轉讓電量;雙邊協商交易主體名單及其成交電量;集中競價交易供需雙邊申報量價曲線圖、交易主體名單及其成交電量;掛牌交易主體名單及其成交電量;預掛牌上下調招標交易申報曲線圖、交易主體名單及其成交電量(預掛牌上調招標交易披露)、申報最低價、最高價等;通過安全較核后正式交易結果;
4.結算公告:結算周期,結算工作起止時間,結算電量核對時間,結算采用的方式,結算相關參數取值及說明;結算問題反饋方式和時間,聯系人,聯系方式;
5.結算結果:供給側結算情況(機組數目,總結算電量,總價差電費,雙邊協商電量電費,集中競價電量電費,偏差電量電費,平均降價幅度,上調發生電量電費,下調發生電量,下調補償電費等);需求側結算情況(售電企業數目,總結算電量,總價差電費,雙邊協商價差電量電費,集中競價電量電費,偏電量電費,零售市場總價差電費,用戶平均降價幅度等);考核費用情況(結算共產生考核電費,供給側考核費用,需求側考核費用,考核費用處理情況);
(三)私有信息:交易成交價差、交易成交電量;售電公司結算結果明細(雙邊協商電量電費,集中競價電量電費,偏差電費,批發市場總價差電費,零售市場總價差電費,對應不同電網結算的價差電費);電廠結算明細(雙邊協商電量電費,集中競價電量電費,上調發生電費,下調補償電費,對應不同電網結算的價差電費)。
第五章 電力調度機構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眾信息:基本信息(機構名稱,調度范圍,隸屬關系,聯系人,聯系方式);電力調度相關法規、標準等;
(二)公開信息:
1.交易前安全約束信息披露(預計最高負荷需求,預計發受電量,預計省外發受電量,預計跨省跨區優先發電量,省內優先發電量,供應形勢預測,送出受限情況,網絡約束下電廠電量上下限測算結果等);
2.交易后安全校核結論及風險提示;
3.保證電力電量平衡前提下,根據市場交易結果制定的年度發電(量)計劃和年分月發用電(量)計劃;根據月度執行情況發布逐月滾動月度發電(量)計劃;日前根據次日負荷預測曲線、電源和電網運行和檢修狀況、電源和電網的運行約束等制定的次日發電計劃和輔助服務計劃;電力供應緊張時有序供電計劃;
(三)私有信息:電力系統地理接線圖。
第六章 披露方式
第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披露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電力交易機構互聯網站、微信公眾號、短信通知;
(二)便于及時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市場成員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市場成員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六條 市場規章制度根據市場業務進展需求及時披露,對應業務流程和模板等信息有更改的,自更改日起5個工作日內及時披露。
第十七條 售電公司綁定用戶年度(月度)業務辦理的截止時間需要在經信委更新最新一批新進市場用戶名單起2個工作日內披露。
第十八條 市場成員應按以下時間節點完成市場交易、市場結算相關信息的報送和披露:
(一)次年度交易公告在本年度11月底前披露,相應市場成員在11月15日前完成信息報送;
(二)次月月度交易公告在本月20日前披露,相應的市場成員在本月15日前完成信息報送;
(三)年度交易結果在交易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披露,相應市場成員在交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報送,原則上電力交易機構在本年度12月底前完成信息發布;
(四)月度交易結果應在交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披露,相應市場成員在交易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報送,原則上電力交易機構在本月月底前完成信息發布;
(五)結算公告在結算開始前2個工作日披露,相應市場成員在結算周期內及時溝通;
(六)結算結果在結算截止時間后的5個工作日內披露;
(七)其他信息披露根據市場主體業務需求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市場運行維護信息根據市場運行安全需求及時發布。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湖南能源監管辦采用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市場成員披露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管??梢愿鶕枰M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并將檢查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工作過程中發現披露信息有誤的,應及時進行勘誤并重新披露正確的信息。市場主體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及疑問,可由湖南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相關責任方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市場成員因信息披露發生爭議時,由湖南能源監管辦依法進行協調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場成員未按照本辦法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湖南能源監管辦依法采取監管談話、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監管意見、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拒不改正的,湖南能源監管辦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 湖南能源監管辦應定期向各有關單位通報電力市場交易監管信息。對市場成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湖南能源監管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