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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安徽進一步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2024-03-12 安徽省發改委13910
核心提示: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

3月7日,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尖峰電價執行范圍為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和峰谷分時電價的工業用電。執行時段為7月、8月期間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間每日19:00—21:0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

詳情如下: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引導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鼓勵用戶削峰填谷,保障全省電力供需平衡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現就進一步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峰谷分時時段

每年7月、8月、9月,用電高峰時段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時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時段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時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高峰時段每日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時段23:00—次日8:00。

二、調整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

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低谷電價在用戶購電價格加輸配電價基礎上下浮61.8%;季節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電價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電價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業用戶可按年度自愿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三、調整季節性尖峰電價

尖峰電價執行范圍為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和峰谷分時電價的工業用電。執行時段為7月、8月期間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間每日19:00—21:0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四、有關要求

尖峰電價增收資金統籌用于對參與電力需求響應用戶的價格補償等,電網企業要按照“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加強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挪用資金。電力需求響應工作仍按照《安徽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方案(試行)》(皖能源電調〔2022〕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的通知》(皖能源電調函〔2023〕37號)組織實施。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當地電網企業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政策宣傳,引導用戶合理用電,保障我省電力供需平衡。電網企業要及時調整電表等計量設施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將根據我省電力供需和電網負荷變化情況,適時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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