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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新型儲能設備投資補貼,最新要求!(浙江平湖)

   2024-12-04 儲能頭條6400
核心提示:對申報新型儲能設備投資額補助的項目,要求須正常運營滿一年以上

12月2日,浙江平湖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關于平湖市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的補充意見(意見征求稿)的公示》,其中對光伏和儲能的發電補貼做出明示,對符合條件的新增工商業屋頂或公共建筑的光伏發電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0.1元/瓦的一次性補助,并網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轉換效率在18%以下或者單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項目實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經申報通過,按更新容量給予0.2元/瓦的一次性補助。對申報新型儲能設備投資額補助的項目,要求須正常運營滿一年以上,且在用電高峰期間接受市負荷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和調控。

原文如下:

關于平湖市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的補充意見(意見征求稿)的公示

現將關于平湖市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的補充意見(意見征求稿)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公示起止時間為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11日,共9天。

各類社會組織機構或個人如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請在公示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發改局反映。以組織名義反映的,請在材料上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反映的,請使用真實姓名并告知聯系方式。

聯系人:錢洪亮

聯系電話:85060508

附件:關于平湖市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的補充意見(意見征求稿)

平湖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關于平湖市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的補充意見

(意見征求稿)

為加快推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市發改局、財政局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平湖市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平發改能源〔2023〕30號),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對申報發電量補助的新增工商業屋頂或公共建筑的光伏發電項目,申報條件調整為單個項目裝機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網運行滿一年,補助標準調整為按裝機容量給予0.1元/瓦的一次性補助。

二、對申報裝機補助的社區居民集中連片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單個項目連片裝機規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對租用居民屋頂的光伏項目不予補助。

三、鼓勵分布式光伏設備更新。支持并網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轉換效率在18%以下或者單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項目實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經申報通過,按更新容量給予0.2元/瓦的一次性補助。

四、對申報新型儲能設備投資額補助的項目,要求須正常運營滿一年以上,且在用電高峰期間接受市負荷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和調控。

本補充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項目三年內申報有效。

來源:平湖市發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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