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能源局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加快新型儲能建設的通知》(內能源電力字(2025)120號)。
通知取消了電源側獨立儲能的定義,明確了“直接接入公用電網直接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服務電力系統運行、可以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的新型儲能電站"的新型儲能電站均為獨立儲能電站。
對納入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向公用電網的放電量執行補償:補償標準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補償標準,補償標準明確后執行時間為10年。
據了解,2024年內蒙古已經發布了2批次電網側儲能示范項目、2批次專項行動,獨立儲能總規模超107GWh。
2025年度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補償標準為0.35元/kWh,2025年6月30日前不能開工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不執行2025年度補償標準。
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的補償費用以月度為周期在發電機組(廠站)間根據裝機容量分攤,包括自治區范圍內接入蒙西、蒙東電網的各發電機組(廠站),暫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電源、光伏扶貧電站。電網企業按月測算補償資金規模和各發電機組(廠站)的分攤費用,向各發電廠發布。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