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河北發改委發布完善獨立儲能先行先試電價政策。其中明確獨立儲能電站可獲得的容量電費根據容量電價標準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確定,年度容量電價標準為100元/千瓦,月度標準按8.3333元/千瓦執行。已按退坡執行的追補至100元/千瓦,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通知還提出,完善獨立儲能容量電價激勵機制。根據河北南網和冀北電網的電力系統調節資源需求,分別確定了執行容量電價機制的獨立儲能容量規模,依全容量并網時間先后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享受容量電價激勵機制的電站。參與競爭的獨立儲能電站容量需不低于10萬千瓦,滿功率持續放電時長2小時及以上。2025年至2026年期間,河北南網和冀北電網的參與競爭容量規模分別為770萬千瓦和830萬千瓦。
原文如下:
河北省發改委關于完善獨立儲能先行先試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冀發改能價〔2025〕366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相關儲能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關于進步推動獨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3〕48號)有關精神,為進一步推動我省獨立儲能發展應用,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獨立儲能項目充放電價格政策
(一)獨立儲能電站向電網送電的,其相應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執行功率因數考核,按規定承擔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對于充電電量與放電電量差額部分偏大的獨立儲能電站,電網企業可按規定開展用電檢查,如存在違約用電或轉供電等情形的,獨立儲能電站需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乃至被強制解網。
(二)獨立儲能電站在滿足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條件前其充電電量和放電電量均可納入代理購電范疇。充電電量用電電價暫按工商業代理購電價格執行,放電電量按照當地當月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格(平段價格)結算。當月暫未形成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電量的,按照最近一次月度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格(平段價格)結算?,F貨市場運行后,獨立儲能電站用電電價、上網電價按照當地獨立儲能電站當月市場化平均價格結算。獨立儲能電站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后,在進入現貨市場前,獨立儲能項目放電、充電時,原則上分別作為發電和用電市場主體參與中長期交易,按相應年度中長期交易方案及市場規則進行結算。進入現貨市場后,獨立儲能電站用電電價、上網電價按照現貨市場價格及規則結算。
二、完善獨立儲能容量電價激勵機制
根據河北南網、冀北電網電力系統調節資源需求,分別確定執行容量電價機制的獨立儲能容量規模,依全容量并網時間先后通過競爭的方式確定享受容量電價激勵機制的獨立儲能電站,先建先得。
(一)適用范圍。
參與競爭的獨立儲能電站容量不低于10萬千瓦、滿功率持續放電時長2小時及以上。
(二)容量規模。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參與競爭的獨立儲能容量規模為河北南網770萬千瓦,冀北電網830萬千瓦。
(三)容量電價標準。
獨立儲能電站可獲得的容量電費根據容量電價標準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確定。年度容量電價為100元/千瓦(含稅,下同),月度標準按8.3333元/千瓦執行。2024年已按容量電價激勵政策退坡機制執行的獨立儲能電站,年度容量電價不足100元/千瓦的追補至100元/千瓦。
(四)容量認定。
獨立儲能電站按月申報次月分日可用充、放電容量及時長,日前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修改,作為調度執行依據。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實際執行情況,按月統計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統一以4小時充放電時長為基準折算。
月度平均可用容量=∑0.5x(日可用充電容量x可持續充電時長+日可用放電容量x可持續放電時長)/4小時/當月總天數。
(五)考核機制。
參照煤電機組容量電費考核機制,獨立儲能項目無法達到其申報的可用充放電容量和可持續充放電時長的,月內發生兩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10%,發生三次扣減50%,發生四次及以上扣減100%。電力調度機構按月統計考核情況,作為電要結算依據。年調用完全充放電次數原則上不低于330次。
(六)分攤方式。
獨立儲能電站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月分攤。
(七)激勵時限。
2026年6月1日之前,按省級批復期限建成并網的獨立儲能項目通過競爭方式獲得容量電費的時限為24個月(含2024年已執行容量電價激勵政策的獨立儲能項目),自進入商業運營次月起執行。202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未按省級批復期限建成并網的獨立儲能項目獲得容量電費的有效期為24個月扣減逾期月份(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制定支持獨立儲能發展先行先試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4〕172號)同時廢止。期間遇國家政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