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辦法由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機電商會)組織我國九十四家光伏電池產品出口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自主協商制定,適用于參與價格承諾的企業和機電商會。
第二條機電商會負責組織協調企業實施價格承諾協議,組織企業選舉產生價格承諾工作委員會和價格承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和監督委)。
第三條機電商會的工作職責
(一)會同工作委提出價格承諾協議的具體實施辦法及修正辦法;
(二)負責與歐盟委員會保持日常溝通,定期提交報告;
(三)負責審查發票、開具出口承諾證明、出口數量的調配等日常工作,機電商會對獲得的企業信息有保密義務;
(四)機電商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光伏企業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可到企業實地核查;
(五)加強企業自律機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第四條工作委的工作職責
(一)組織企業審議價格承諾的實施辦法、數量分配方案及調配意見,通過后機電商會組織實施;
(二)收集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反映企業訴求;
(三)協助機電商會開展行業活動。
第五條監督委的工作職責
(一)監督價格承諾執行相關工作并提出相關意見;
(二)接受企業投訴,反映企業訴求;
(三)對違規企業提出調查和懲罰意見,由機電商會組織實施。
第六條數量分配的目標
嚴格執行價格承諾協議,通過總量控制并合理分配對歐盟光伏電池產品出口數量,保持合理的市場份額,維護正常的出口秩序。
第七條數量分配的標準
以"公平、合理、透明"、"誰應訴,誰受益;誰應訴多,誰受益多"為原則,確定當年企業的出口數量,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全體價格承諾企業審議通過。所有涉案產品均按此原則執行。
(一)將承諾協議規定的年度出口數量的60%份額按照企業對歐盟出口光伏電池組件占我對歐出口光伏電池組件的份額進行分配。其中:30%按照歐盟反傾銷調查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出口份額計算,30%按照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出口份額計算;
(二)將承諾協議規定的年度出口數量的30%份額作為鼓勵和重點支持份額,分配給參加行業抗辯企業;
(三)將承諾協議規定的年度出口數量的10%份額優先用于扶持出口規模較小企業,對按第八條第(一)款分得年度份額不足2MW的企業補足到2MW;剩余部分用于支持自有品牌、科技含量高、財務狀況良好的光伏電池出口。
第八條調配機制
機電商會對企業分配數量進行分析和動態調整。機電商會在征求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對企業剩余數量和申請增補數量進行匯總、協調、平衡后,提出調配方案。調配方案將優先鼓勵價格承諾工作完成較好的企業。
第九條企業按價格承諾協議規定程序進行申報辦理,機電商會為符合規定的企業開具承諾證明。
第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機電商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發放承諾證明,同時通報給監督委,根據監督委提出的意見采取暫?;蛲V归_具承諾證明、削減或取消本年度出口數量以及下一年度出口數量的處罰措施。
(一)變相低于承諾價格申報出口;
(二)虛報或惡意延遲提供統計材料或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三)擅自轉讓、倒賣或變相倒賣所分配的出口數量;
(四)出口不合格產品;
(五)出口數量使用不完不及時退回;
(六)無故不參加價格承諾相關活動;
(七)違反承諾協議或本辦法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對于企業員工有關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為企業行為。公司國內外代理商做出的有證據證明與本企業有關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為企業行為。
第十二條本辦法中承諾協議指2013年8月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的L209/26(2013/423/EC)關于中國九十四家光伏電池企業和機電商會聯合承諾向歐盟出口光伏電池組件/電池片/硅片實行數量及價格限制的決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全體價格承諾企業2013年8月5日審議通過,通過之日開始施行,由機電商會負責解釋。
第二條機電商會負責組織協調企業實施價格承諾協議,組織企業選舉產生價格承諾工作委員會和價格承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和監督委)。
第三條機電商會的工作職責
(一)會同工作委提出價格承諾協議的具體實施辦法及修正辦法;
(二)負責與歐盟委員會保持日常溝通,定期提交報告;
(三)負責審查發票、開具出口承諾證明、出口數量的調配等日常工作,機電商會對獲得的企業信息有保密義務;
(四)機電商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光伏企業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可到企業實地核查;
(五)加強企業自律機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第四條工作委的工作職責
(一)組織企業審議價格承諾的實施辦法、數量分配方案及調配意見,通過后機電商會組織實施;
(二)收集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反映企業訴求;
(三)協助機電商會開展行業活動。
第五條監督委的工作職責
(一)監督價格承諾執行相關工作并提出相關意見;
(二)接受企業投訴,反映企業訴求;
(三)對違規企業提出調查和懲罰意見,由機電商會組織實施。
第六條數量分配的目標
嚴格執行價格承諾協議,通過總量控制并合理分配對歐盟光伏電池產品出口數量,保持合理的市場份額,維護正常的出口秩序。
第七條數量分配的標準
以"公平、合理、透明"、"誰應訴,誰受益;誰應訴多,誰受益多"為原則,確定當年企業的出口數量,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全體價格承諾企業審議通過。所有涉案產品均按此原則執行。
(一)將承諾協議規定的年度出口數量的60%份額按照企業對歐盟出口光伏電池組件占我對歐出口光伏電池組件的份額進行分配。其中:30%按照歐盟反傾銷調查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出口份額計算,30%按照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出口份額計算;
(二)將承諾協議規定的年度出口數量的30%份額作為鼓勵和重點支持份額,分配給參加行業抗辯企業;
(三)將承諾協議規定的年度出口數量的10%份額優先用于扶持出口規模較小企業,對按第八條第(一)款分得年度份額不足2MW的企業補足到2MW;剩余部分用于支持自有品牌、科技含量高、財務狀況良好的光伏電池出口。
第八條調配機制
機電商會對企業分配數量進行分析和動態調整。機電商會在征求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對企業剩余數量和申請增補數量進行匯總、協調、平衡后,提出調配方案。調配方案將優先鼓勵價格承諾工作完成較好的企業。
第九條企業按價格承諾協議規定程序進行申報辦理,機電商會為符合規定的企業開具承諾證明。
第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機電商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發放承諾證明,同時通報給監督委,根據監督委提出的意見采取暫?;蛲V归_具承諾證明、削減或取消本年度出口數量以及下一年度出口數量的處罰措施。
(一)變相低于承諾價格申報出口;
(二)虛報或惡意延遲提供統計材料或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三)擅自轉讓、倒賣或變相倒賣所分配的出口數量;
(四)出口不合格產品;
(五)出口數量使用不完不及時退回;
(六)無故不參加價格承諾相關活動;
(七)違反承諾協議或本辦法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對于企業員工有關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為企業行為。公司國內外代理商做出的有證據證明與本企業有關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為企業行為。
第十二條本辦法中承諾協議指2013年8月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的L209/26(2013/423/EC)關于中國九十四家光伏電池企業和機電商會聯合承諾向歐盟出口光伏電池組件/電池片/硅片實行數量及價格限制的決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全體價格承諾企業2013年8月5日審議通過,通過之日開始施行,由機電商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