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月9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意見》,上市公司股價低于其每股凈資產,或者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的,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因該情形實施股份回購并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關于股票上市已滿一年的要求和《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第九條關于特定期間內不得回購股份的條件限制。
此外,鼓勵上市公司依法回購股份用于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
11月9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意見》,上市公司股價低于其每股凈資產,或者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的,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因該情形實施股份回購并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關于股票上市已滿一年的要求和《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第九條關于特定期間內不得回購股份的條件限制。
此外,鼓勵上市公司依法回購股份用于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