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太倉市政府正式發布《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其中,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標準是依據2019年購置上牌的燃料電池汽車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有新規定的,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各相關企業: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太政辦〔2020〕97號)(以下簡稱《2019年實施細則》,見附件)文件精神,現開展2019年度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報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材料
按照《2019年實施細則》的文件要求執行,紙質材料(膠裝)一式三份加蓋公章,電子版同步報送。
二、申報要求
請各相關企業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工信局產業投資科6B1606)。
三、申報時間
申報受理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注意事項
1、企業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不得申報財政補貼。
2、掛靠物流企業的物流車不在補貼范圍內。
3、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聯系人:市工信局產業投資科 董小菁 53572810
市財政局工貿科 王穎章 53539243
附件: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太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太倉市財政局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省《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號)、《關于調整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蘇財工貿〔2019〕154號)、蘇州市《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9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20〕1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本細則所指的財政補貼包含省級財政補貼和太倉市級財政補貼。
一、補貼對象
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太倉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購買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符合《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19〕2號)的相關規定。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2018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詳見附件2。
1.除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如下:
(1)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購置上牌的車輛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
(2)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購置上牌的車輛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購置上牌的車輛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
(3)2019年6月25日后購置上牌的車輛,市財政不再給予補貼。
2.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標準。
(1)2019年1月1日—5月7日,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
(2)2019年5月8日—8月7日,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
(3)2019年8月8日起,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
3.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標準。
2019年購置上牌的燃料電池汽車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有新規定的,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財政資金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新建并通過驗收充電樁的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9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補貼資金相關要求
新能源汽車購置最高補貼額度不得超過同期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金額的50%,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以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財政不再給予補貼。
省級財政下達太倉市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我市根據新能源汽車實際推廣應用情況和補貼標準統籌使用。
三、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和撥付方式
(一)財政補貼資金申報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注冊登記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的,按照購買車輛行駛證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按建設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1.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私人購買的乘用車除外)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4);
(2)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8)、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9);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5)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6)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7)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8)駕駛員的駕駛證和社保證明;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車輛服務站;電池回收和處理;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等)。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4);
(2)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8)、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9);
(3)汽車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5)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6)購車者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復印件;
(7)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車輛服務站,電池回收和處理,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等)。
3.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年度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5);
(2)年度充電設施運營情況表(附件6);
(3)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9);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6)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7)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8)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第三方相關檢驗機構出具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
市工信局和財政局聯合向蘇州市工信局和財政局請示申請省級財政資金補助。市級將統籌使用省級資金,根據地方補貼標準(包含省級和市級)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安排補貼資金至市工信局。
財政根據年度預算安排財政補貼資金,本年度預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預算安排后,由市工信局據實撥付剩余資金。
1.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工信局撥付給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其中私人購買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須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購買者結算。如未按此規定執行的汽車銷售機構(4S店),經查實,將取消下一年度申報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資格。處理結果抄送車輛制造商并向社會公告。
2.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工信局撥付至建設運營單位。
工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強配合,做好資金申報和下達等相關信息核查。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審核機制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和申請補貼金額進行審核,第三方機構按照規定出具審核報告,作為新能源汽車補貼發放的依據。
五、信息報送
凡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進入蘇州地區銷售,應將企業相關信息報送至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的主要內容為:銷售機構基本情況、銷售車輛的型號和規格、車輛的相關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售后服務保障能力情況,質保承諾、相關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營運原則上限于太倉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將信息報送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且只能在太倉市范圍內轉讓、過戶);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將信息報送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按《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執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實時監控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態,申請我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的車輛,車輛生產企業須在蘇州市范圍內建有1個以上的車輛服務站,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要求負責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以及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建立完善企業監控平臺,對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并按照《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7)要求,申報補貼的充電設施必須將其有關數據完好儲存,并上傳至蘇州市充電設施監測平臺。
(四)新生產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安裝車載終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通過企業監測平臺對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和管理,按照《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GB/T 32960)國家標準要求,將公共服務領域(私人購買的乘用車除外)車輛相關安全狀態信息完好儲存,并上傳至蘇州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監測平臺。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免費提供車載終端、通訊協議等相關監測系統的升級改造服務,及時通知用戶說明遠程安全監測的必要性。
(五)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工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
1.2018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2.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3.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標準
4.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5.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6.充電設施運營情況表
7.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
8.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
9.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

各相關企業: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太政辦〔2020〕97號)(以下簡稱《2019年實施細則》,見附件)文件精神,現開展2019年度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報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材料
按照《2019年實施細則》的文件要求執行,紙質材料(膠裝)一式三份加蓋公章,電子版同步報送。
二、申報要求
請各相關企業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工信局產業投資科6B1606)。
三、申報時間
申報受理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注意事項
1、企業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不得申報財政補貼。
2、掛靠物流企業的物流車不在補貼范圍內。
3、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聯系人:市工信局產業投資科 董小菁 53572810
市財政局工貿科 王穎章 53539243
附件: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太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太倉市財政局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省《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號)、《關于調整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蘇財工貿〔2019〕154號)、蘇州市《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9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20〕1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本細則所指的財政補貼包含省級財政補貼和太倉市級財政補貼。
一、補貼對象
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太倉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購買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符合《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19〕2號)的相關規定。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2018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詳見附件2。
1.除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如下:
(1)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購置上牌的車輛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
(2)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購置上牌的車輛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購置上牌的車輛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
(3)2019年6月25日后購置上牌的車輛,市財政不再給予補貼。
2.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標準。
(1)2019年1月1日—5月7日,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
(2)2019年5月8日—8月7日,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
(3)2019年8月8日起,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
3.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標準。
2019年購置上牌的燃料電池汽車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有新規定的,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財政資金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新建并通過驗收充電樁的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9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補貼資金相關要求
新能源汽車購置最高補貼額度不得超過同期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金額的50%,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以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財政不再給予補貼。
省級財政下達太倉市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我市根據新能源汽車實際推廣應用情況和補貼標準統籌使用。
三、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和撥付方式
(一)財政補貼資金申報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注冊登記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的,按照購買車輛行駛證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按建設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1.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私人購買的乘用車除外)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4);
(2)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8)、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9);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5)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6)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7)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8)駕駛員的駕駛證和社保證明;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車輛服務站;電池回收和處理;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等)。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4);
(2)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8)、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9);
(3)汽車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5)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6)購車者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復印件;
(7)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車輛服務站,電池回收和處理,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等)。
3.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年度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5);
(2)年度充電設施運營情況表(附件6);
(3)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9);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6)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7)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8)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第三方相關檢驗機構出具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
市工信局和財政局聯合向蘇州市工信局和財政局請示申請省級財政資金補助。市級將統籌使用省級資金,根據地方補貼標準(包含省級和市級)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安排補貼資金至市工信局。
財政根據年度預算安排財政補貼資金,本年度預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預算安排后,由市工信局據實撥付剩余資金。
1.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工信局撥付給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其中私人購買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須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購買者結算。如未按此規定執行的汽車銷售機構(4S店),經查實,將取消下一年度申報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資格。處理結果抄送車輛制造商并向社會公告。
2.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工信局撥付至建設運營單位。
工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強配合,做好資金申報和下達等相關信息核查。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審核機制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和申請補貼金額進行審核,第三方機構按照規定出具審核報告,作為新能源汽車補貼發放的依據。
五、信息報送
凡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進入蘇州地區銷售,應將企業相關信息報送至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的主要內容為:銷售機構基本情況、銷售車輛的型號和規格、車輛的相關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售后服務保障能力情況,質保承諾、相關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營運原則上限于太倉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將信息報送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且只能在太倉市范圍內轉讓、過戶);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將信息報送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按《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執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實時監控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態,申請我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的車輛,車輛生產企業須在蘇州市范圍內建有1個以上的車輛服務站,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要求負責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以及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建立完善企業監控平臺,對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并按照《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7)要求,申報補貼的充電設施必須將其有關數據完好儲存,并上傳至蘇州市充電設施監測平臺。
(四)新生產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安裝車載終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通過企業監測平臺對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和管理,按照《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GB/T 32960)國家標準要求,將公共服務領域(私人購買的乘用車除外)車輛相關安全狀態信息完好儲存,并上傳至蘇州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監測平臺。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免費提供車載終端、通訊協議等相關監測系統的升級改造服務,及時通知用戶說明遠程安全監測的必要性。
(五)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工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
1.2018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2.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3.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標準
4.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5.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6.充電設施運營情況表
7.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
8.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
9.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