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陜西省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印發《陜西省2021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提出:2021年新能源保障利用小時數風電為1700小時、光伏為1250小時,即“保量保價”部分;超出保障利用小時數的電量(按近三年陜西新能源發電利用小時數15%左右規模)參與市場化交易,即“保量競價”部分;超發電量按照當年新能源發電企業外送平均價下浮10%結算。同時提出,后續年份逐步擴大市場化交易規模,調整保障利用小時數。
就這一方案的制定與出臺,筆者發現,部分內容與現行國家保障性收購政策不盡相符,這些將給陜西省新能源的發展帶來諸多不確定性,且有可能引起其他省份的效仿,引發行業普遍關注。
一、此方案未區分資源區、項目類型,統一設定全省保障利用小時數,與國家全額保障收購、領跑者、競價平價項目等管理政策要求相違背。
2016年,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明確提出陜西光伏Ⅱ類資源區(榆林、延安)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為1300小時,同時指出“未制定保障性收購要求的地區應根據資源條件按標桿上網電價全額收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未經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隨意設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此次陜西省方案將2021年陜西省光伏保障利用小時數統一劃定1250小時,并提出后續年份逐步擴大市場化交易規模,調整保障利用小時數,且不區分項目類型,明顯與國家政策相違背。
二、此通知將對存量及新增項目收益率與投資穩定性產生極大影響,給陜西新能源的發展將帶來諸多不確定性。
方案中提出“后續年份逐步擴大市場化交易規模,調整保障利用小時數”,這將極大增加投資項目收益測算的不確定性,不明確的項目投資預期將使光伏等新能源項目的投資開發陷入困境。以陜西光照資源最好的榆林為例,光伏平均利用小時數可以達到1550小時,按照此方案,將有300小時的發電量需要參與市場化交易,或以更低的價格被電網收購。
以陜西跨省外送江蘇的電力價格0.229元/度為例(遠低于當地脫硫煤標桿電價0.3545元/度),榆林某300MW平價項目,將導致綜合上網電價至少下降7個百分點,年發電收入減少約1200萬元。
并且,在預期收益降低后,更多的開發企業將會從成本出發選用低價產品,更多的高效產品和系統方案將會被放棄,長此以往,不利于行業的創新發展。
三、此方案出臺未征求行業相關意見
2019年2月李克強總理在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時曾明確要求,“今后制定涉企法規政策,必須事前傾聽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要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聽取有代表性企業的意見,給市場穩定的預期和信心”。陜西此次政策的出臺,在未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下,即印發了正式通知,既沒有對投資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充分考慮,也沒有為企業執行留有必要的準備時間,顯然與國務院會議精神不符。
事實上,我國已有多個省份存在未嚴格落實國家保障小時數的現象。2019年全國人大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明確指出: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實尚不到位。如寧夏、甘肅2018年自行設置的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均與國家保障性收購政策規定的小時數存在較大差距,大部分電量屬于低價市場化交易,發電企業合法權益保障不足。
在光伏剛剛步入全面平價時代之際,光伏發電項目在靈活性、可調性方面還有待提高,伴隨著產業創新發展,光伏與儲能等能源形式相結合發展,我們預計在“十四五”末期,光伏發電將具備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條件。與此同時,我國已明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并提出2030年風電、太陽能發電達到1200GW以上,這要求在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情況下,新能源如何發展需要國家及地方共同研究解決,精準定策。秉持“老項目老辦法,新項目新辦法”的原則,采用經市場充分論證的上網電價和多種渠道的消納形式,充分保障存量項目合法收益、新增項目基本收益,進而確保新能源實現更高比例和更高質量的發展。
自習近平總書記在去年9月22日聯合國大會上宣布中國“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左右碳中和”目標后,中國新能源界深受鼓舞,也知責任重大。只有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給新能源企業以穩定的收益預期,才能激發大家工作和投資熱情,這才是真正的“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陜西發改委和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出臺的這個文件,不能說帶了個好頭!遭到企業和社會的質疑是必然。希望兩個政府機構能出來答疑解惑,通過政府和企業的協商溝通共同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順利達成。
就這一方案的制定與出臺,筆者發現,部分內容與現行國家保障性收購政策不盡相符,這些將給陜西省新能源的發展帶來諸多不確定性,且有可能引起其他省份的效仿,引發行業普遍關注。
一、此方案未區分資源區、項目類型,統一設定全省保障利用小時數,與國家全額保障收購、領跑者、競價平價項目等管理政策要求相違背。
2016年,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明確提出陜西光伏Ⅱ類資源區(榆林、延安)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為1300小時,同時指出“未制定保障性收購要求的地區應根據資源條件按標桿上網電價全額收購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未經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隨意設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此次陜西省方案將2021年陜西省光伏保障利用小時數統一劃定1250小時,并提出后續年份逐步擴大市場化交易規模,調整保障利用小時數,且不區分項目類型,明顯與國家政策相違背。

二、此通知將對存量及新增項目收益率與投資穩定性產生極大影響,給陜西新能源的發展將帶來諸多不確定性。
方案中提出“后續年份逐步擴大市場化交易規模,調整保障利用小時數”,這將極大增加投資項目收益測算的不確定性,不明確的項目投資預期將使光伏等新能源項目的投資開發陷入困境。以陜西光照資源最好的榆林為例,光伏平均利用小時數可以達到1550小時,按照此方案,將有300小時的發電量需要參與市場化交易,或以更低的價格被電網收購。
以陜西跨省外送江蘇的電力價格0.229元/度為例(遠低于當地脫硫煤標桿電價0.3545元/度),榆林某300MW平價項目,將導致綜合上網電價至少下降7個百分點,年發電收入減少約1200萬元。
并且,在預期收益降低后,更多的開發企業將會從成本出發選用低價產品,更多的高效產品和系統方案將會被放棄,長此以往,不利于行業的創新發展。
三、此方案出臺未征求行業相關意見
2019年2月李克強總理在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時曾明確要求,“今后制定涉企法規政策,必須事前傾聽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要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聽取有代表性企業的意見,給市場穩定的預期和信心”。陜西此次政策的出臺,在未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下,即印發了正式通知,既沒有對投資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充分考慮,也沒有為企業執行留有必要的準備時間,顯然與國務院會議精神不符。
事實上,我國已有多個省份存在未嚴格落實國家保障小時數的現象。2019年全國人大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明確指出: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實尚不到位。如寧夏、甘肅2018年自行設置的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均與國家保障性收購政策規定的小時數存在較大差距,大部分電量屬于低價市場化交易,發電企業合法權益保障不足。
在光伏剛剛步入全面平價時代之際,光伏發電項目在靈活性、可調性方面還有待提高,伴隨著產業創新發展,光伏與儲能等能源形式相結合發展,我們預計在“十四五”末期,光伏發電將具備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條件。與此同時,我國已明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并提出2030年風電、太陽能發電達到1200GW以上,這要求在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情況下,新能源如何發展需要國家及地方共同研究解決,精準定策。秉持“老項目老辦法,新項目新辦法”的原則,采用經市場充分論證的上網電價和多種渠道的消納形式,充分保障存量項目合法收益、新增項目基本收益,進而確保新能源實現更高比例和更高質量的發展。
自習近平總書記在去年9月22日聯合國大會上宣布中國“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左右碳中和”目標后,中國新能源界深受鼓舞,也知責任重大。只有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給新能源企業以穩定的收益預期,才能激發大家工作和投資熱情,這才是真正的“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陜西發改委和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出臺的這個文件,不能說帶了個好頭!遭到企業和社會的質疑是必然。希望兩個政府機構能出來答疑解惑,通過政府和企業的協商溝通共同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順利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