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推動永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建設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相關要求,應與周邊建筑物、景觀(風貌)相協調,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備發電設備安裝條件,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應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防洪等有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以下情形不得建設分布式光伏:
1.已掛牌的歷史建筑(含歷史風貌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
2.政府已下發拆遷計劃區域內的建筑,五年內規劃拆遷的建筑。
3.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大棚。
4.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含前述范圍內歷史存留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屋面或上空),河湖岸線開發利用區以外的區域,以及在河湖岸線開發利用區的生態藍線范圍內未能通過防洪影響評價的光伏發電項目。
5.違法違規建(構)筑物。
6.已鑒定為C、D級的危舊房,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建筑,相關安全規定不得建設的其他場所。
7.增設光伏設施后,將超過規劃限高或航空限高要求。
原文如下:
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動永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
為推動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擬印發《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動永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將《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動永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公開征求意見時間
2025年3月11日-3月18日。
二、反饋意見形式
(一)網站反饋:在永安市政府網站,點“互動交流”欄目,在本公告下的“征集內容”內直接填寫后提交。
(二)電子郵件反饋:yajwtzk@126.com
(三)書面意見反饋請寄至:永安市發展和改革局405室,郵編:366000。
(四)聯系電話:0598-3818036,聯系人:陳小煒。
附件: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動永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永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11日
原文如下:
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推動永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鄉鎮(街道),各有關單位:
為統籌推動分布式光伏有序健康發展,保障區域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結合我市分布式光伏發展現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2〕39號)《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等文件要求,現就推進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高質量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分布式光伏是指在用戶場地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分為戶用分布式光伏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
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比如自有住宅,以及附屬物建設的分布式光伏。
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依托工業廠房、倉儲設施、商業樓宇、公共建筑等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等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系統。對于租用他人屋頂等以營利為目的分布式光伏系統,應按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辦理。
二、科學規劃與前期準備
(一)合理布局
分布式光伏建設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相關要求,應與周邊建筑物、景觀(風貌)相協調,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備發電設備安裝條件,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應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防洪等有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以下情形不得建設分布式光伏:
1.已掛牌的歷史建筑(含歷史風貌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
2.政府已下發拆遷計劃區域內的建筑,五年內規劃拆遷的建筑。
3.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大棚。
4.河道、湖泊、水庫和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含前述范圍內歷史存留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屋面或上空),河湖岸線開發利用區以外的區域,以及在河湖岸線開發利用區的生態藍線范圍內未能通過防洪影響評價的光伏發電項目。
5.違法違規建(構)筑物。
6.已鑒定為C、D級的危舊房,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建筑,相關安全規定不得建設的其他場所。
7.增設光伏設施后,將超過規劃限高或航空限高要求。
(二)科學規劃
市發改局會同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永安市供電公司等部門對轄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科學規劃,引導分布式光伏有序建設。
永安市供電公司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基于分布式光伏規模、電力系統負荷水平、靈活調節能力、電力設備容量等因素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通過供電公司營業廳等渠道按季度向社會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及消納情況,并做好預測分析,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科學合理布局、理性投資、有序建設。
(三)電網接入與承載力評估
永安市供電公司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實或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等工作,做好區域電網建設改造規劃與分布式光伏發展規劃銜接工作。供電公司應結合分布式新能源發展目標,統籌配電網容量、負荷增長及調節資源,系統開展新能源接網影響分析,結合分布式新能源的開發布局和投產時序,有針對性加強配電網建設,提高配電網對分布式新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按照《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導則》(DL/T2041-2019)要求,每季度測算電網承載力,編制《地區分布式電源并網可開放容量信息》,包括存在接網消納困難的臺區、線路等設備清單及接網預警等級。針對消納困難臺區、線路,供電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加快推進電網補短板、農村電網鞏固提升等工程建設,限期解決因電網設備原因造成的消納困難問題。
三、項目實施
(一)項目備案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應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嚴禁冒用他人信息備案。備案內容應明確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對提交備案等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嚴禁虛假備案。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允許合并備案并分別接入電網,合并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投資主體相同、備案機關相同、單個項目的建設場所、規模及內容明確,其余情況不得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合并備案。同一土地產權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式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
(二)項目變更
永安市發改局應加強備案審核,對于提供虛假資料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項目投資主體應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信息等重要事項。項目備案后,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項目投資主體應重新備案;項目法人、項目建設規模及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告知市發改局并修改相關信息或者撤銷備案。
(三)并網接入
永安市供電公司應針對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制定差異化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合理優化或簡化工作流程,及時公布可開放容量、技術標準規范、新能源利用率等信息,提供“一站式”辦理服務,落實接入服務責任,提升接入服務水平。
需接入電網的項目主體,可通過供電公司“網上國網”APP或當地營業廳了解擬接入區域的電網可接入容量情況,核對《地區分布式電源并網可開放容量信息》,預防項目建設后接入電網受限。向供電公司申請接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滿足相關規劃和本地區分布式光伏規模管理相關規定,按照有關要求向供電公司提交并網意向書、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受理答復
收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后,永安市供電公司應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供電公司應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供電公司應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供電公司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供電公司自收到項目并網意向書之日起視為已經受理。供電公司出具并網意見應以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結果為依據,當可開放容量不足時,供電公司應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申請接入電網順序做好登記,具備條件后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對申請資料完整的項目做好登記管理,按季度上報市發改局,同時,供電公司應及時分析原因,通過加大電網升級改造力度、配置靈活調節能力等措施有效提升電網承載能力。
(五)建設管理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做好選址工作,并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從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環節的主體應當滿足相應資質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等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并做好驗收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側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涉網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涉網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后,電網企業不得要求重復檢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后,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復核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檢測報告,并按照相關標準開展并網檢驗,檢驗合格后予以并網投產。
(六)公平接入
永安市供電公司應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1.無正當理由拒絕項目投資主體提出的接入申請,或拖延接入系統。
2.拒絕向項目投資主體提供接入電網須知曉的配電網絡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等必要信息。
3.對符合國家要求建設的發電設施,除保證電網和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技術要求外,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
4.違規收取不合理服務費用。
5.其他違反電網公平開放的行為。
四、安全生產
(一)安全責任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項目投資主體應嚴格執行電網調度運行、網絡與數據安全等有關管理規定,嚴格履行運維管理職責,認真開展光伏設備的日常運維管理,配合供電公司做好并網設備的調度運行管理,不得擅自停運或調整涉網設備參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二)設計合規
分布式光伏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在既有建、構筑物上建設的,應提供具備資質且在住建部門辦理備案的單位出具的房屋可靠性鑒定報告,未經加固整治達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隱患房屋不得安裝光伏。在新建建筑上建設的,應按國家規定應用光伏系統實行“三同時”制度,即光伏系統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投產。項目設計技術評審環節,應邀請項目所在地供電公司參與審查,或征求其意見。
(三)設備規范
分布式光伏使用的光伏組件、逆變器,涉網保護及自動化等設備應有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國家授權的有檢測資質機構的檢測報告,必須符合電網《電力調度自動化運行管理規程》(DL/T 516)、《電力系統通信管理規程》(DL/T544)、《分布式電源接入配電網設計規范》(Q/GDW11147)、《光伏發電站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規范》(NBT10997)、《光伏發電站并網調度信息交換規范》(Q/GDW11000)、《電能質量 供電電壓偏差》(GB/T 12325)、《分布式電源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NB/T 32015)等相關安全標準要求。供電公司按照各類國家規程規范要求,做好設備使用、安裝的技術支持及指導工作。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
五、運行維護要求
(一)落實日常監管職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履行屬地安全監管職責,加大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日常監管;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聯合相關部門依法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應及時依法予以拆除。
供電公司指導分布式光伏項目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展運行維護。供電公司負責開展用戶側用電檢查,對分布式光伏設備管理、用電行為不符合規定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指導用戶整改到位,并及時報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供電公司書面通知項目業主并解除并網。
(二)加大運維巡視及安全管理力度
分布式光伏項目業主是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的運行維護責任人,光伏發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歸屬確定,在雙方簽訂并網協議時,明確產權歸屬。
分布式光伏項目業主應保證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可靠運行,不得擅自停運或調整涉網設備參數,并網主體不得采取破壞通信設備設施等行為規避電力調度機構調控。電力調度機構應加強并網主體涉網安全管理,當存在影響電網供電質量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風險時,電力調度機構可以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采取限制出力、斷開連接等措施。嚴肅調度紀律,對并網主體拒絕調控或采取其他措施規避調控、擅自改變運行參數的,必要時供電公司可以解除并網,并將情況報屬地工信局。
分布式光伏項目業主應每年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開展不少于2次的全面維護,特殊天氣(如臺風、冰雹、高溫等)前后應增加檢查維護次數。因運維管理不到位造成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不符合并網條件的,或無法響應電網應急調控的,或私自增容、技改等破壞原有并網條件的,經供電公司核實后應立即停用整改,必要時配合解除并網。
六、職責分工
分布式光伏項目業主是項目建設的安全責任主體,要加強對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監理等參建單位的管理,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安全和質量負責。
永安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會同供電公司等部門引導分布式光伏有序發展。
永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督促供電公司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工作。
永安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有新增用地)選址論證工作,審核光伏建設是否符合規劃;審核既有建筑光伏開發項目涉及不動產權的合法性;負責城市建筑風貌管控。
永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做好光伏項目建設房屋的結構安全性等級審核工作,光伏項目建設前項目業主必須出具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房屋建筑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鑒定等級為C 級、D 級的建筑物嚴禁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負責城市和農村房屋的風貌管控;會同鄉鎮(街道)開展農房的巡查整治工作。
永安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引導和鼓勵農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頂建設戶用光伏,統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鼓勵村集體依法參與新能源項目開發并共享收益。
永安市水利局:負責會同供電公司做好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項目審核把關。
永安市應急管理局:履行市安辦職責,指導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屬地單位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安全排查及整改相關工作。
永安市市場監督局:負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分布式光伏相關設備等違法違規行為。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國網永安市供電公司驗收并網且報備后的城區戶光伏項目建設進行日常巡查監督;對城區新增報備光伏建設項目中,發現涉嫌違法建設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置。
永安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行使綜合監管職能,指導行業部門做好分布式光伏消防工作。
永安市各鄉鎮(街道),汽車園: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對農村城鎮居民用房的光伏項目,對園區內建筑的光伏項目建設進行審核把關。同時還要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日常巡查監管工作,做好房屋風貌管控工作,確保不出現亂搭亂建等違法行為。
國網永安市供電公司:負責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登記,強化分布式光伏并網保障,做好項目報裝材料收資、現場勘查、設計查驗、技術標準把關和并網驗收等工作,經驗收合格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應及時并網。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實施過程中如上級或本級有關政策、標準規范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
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