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關于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的條件
對于如何確定傾銷產品是否在短期內(in a relatively short time)大量(massive)進口問題,WTO《反傾銷協定》沒有作出相應規定。
美國商務部在分析上述情況時,通常是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書(filing of the petition)之日前的一段時間(通常為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與提交申請書之日后的相同一段時間進行對比,來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9]。
如果提交申請書后的一段時間的進口量比提交前一段時間的進口量增長15%,則美國商務部認為傾銷產品在短期內的進口是大量的。當然,美國商務部對于進口是否大量問題,并不是簡單對申請書提交前后的數據進行對比,商務部不僅要考察前后期間的進口數量和金額的變化情況以及進口產品所占的市場份額情況,而且還要考慮進口的季節性問題[10]。
另外,如果商務部認定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申請書提交之前就已經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反傾銷調查程序即將開始,則商務部可以將上述對比期間提前。商務部將以知道此消息之日前的一段時間(通常為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與知道此消息之后的相同一段時間進行對比,來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例如,在美國對俄羅斯的熱軋碳鋼板反傾銷案件中,申請書是于1998年9月30日提交的。在該案件中,申請人主張,俄羅斯熱軋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申請書實際提交之前有理由相信反傾銷程序即將開始。商務部在裁定中認為,包括媒體報道等相關證據表明俄羅斯熱軋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1998年4月底(在申請書提交之前)就已經知道此反傾銷程序即將開始。因此,商務部以1998年5月-9月這段時間與1997年12月-1998年4月期間進行對比,以認定俄羅斯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通過對比分析,商務部認定1998年5月-9月的俄羅斯熱軋產品進口量比1997年12月-1998年4月的進口量增長了98%,因此裁定俄羅斯被調查產品在短期內符合大量進口的條件[11]。
由于提起反傾銷調查的時機非常重要,在傾銷產品進口量突增或者國內產業遭受傾銷損害最為明顯的時候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對于保護國內產業的合法權益將更為有效。但是,根據反傾銷法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一般在適格的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符合要求的反傾銷調查書后才能啟動。因此,有的時候雖然申請人知道進口產品正在大量低價傾銷進口,但是申請人為了收集相應的反傾銷申請書所需要的證據材料以及起草申請書都需要一段時間,在這個期間內,擬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有可能已經獲得申請人將提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以及反傾銷調查程序即將開始的信息,而突擊進口或者囤積產品,以規避可能被采取的反傾銷措施。雖然反傾銷協定規定不能對立案調查發起之日前的進口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是如果要等到立案調查公布后一定時間后,等到申請人可以獲得所需的進口量數據時,由于申請人沒能及時提出相關追溯征稅申請而使得調查機關無法及時作出相關預防性措施的話,則有可能出現即使在終裁階段最終決定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是由于沒有采取必要預防性措施而使得此最終決定無法得到實際實施的情況(關于預防性措施的問題,請參見下文第四部分)。
因此,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本文認為,為采取相關預防性措施之目的,在確實有充分證據證明相關利害關系方在申請書提交之前就已經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反傾銷調查程序即將開始時,將“是否大量進口”的對比期間提前到知道此消息之日前的一段時間是十分有必要的。不能因為出現申請人為收集相關證據起草申請書,而無法及時提交申請的情形而剝奪了申請人在產品大量突擊進口時,可以要求追溯征稅獲得救濟以及提前采取相關預防性措施的權利。
5、關于短期內大量進口的傾銷產品可能會嚴重削弱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條件
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第10.6(2)條的規定,短期內大量進口的傾銷產品是否可能會嚴重削弱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is likely to seriously undermine the remedial effect of the 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y to be applied),主要是根據傾銷產品的時間和數量及其他情況(例如進口產品的庫存快速增加)來予以確定。
在上文提及的WTO爭端解決機制關于美國對日本相關熱軋鋼鐵產品反傾銷案件中,專家組認為,只有在反傾銷調查的最終階段,調查機關基于最終作出的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裁定認為最終反傾銷稅可以被征收后,作出傾銷產品是否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結論才有意義[12]。
在美國的反傾銷實踐中,有關短期內大量進口的傾銷產品是否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審查職責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律規定,美國商務部必須首先就是否存在緊急情況作出決定;如果決定是肯定性的,且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對國內產業是否遭受到實質損害作出了肯定性最終裁定,那么委員會還必須在最終裁定中作出另外的決定,即商務部最終對緊急情況的肯定性決定是否可能嚴重削弱即將簽發的反傾銷令的救濟效果。在作出裁定時,委員會應必須考慮的其他相關因素為:(1)進口時間和數量;(2)進口存貨的迅速上升;(3)其他任何意味著反傾銷令的救濟效果會被嚴重削弱的情況[13]。
在考慮進口的時間和數量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通常做法是按照月份數據對比反傾銷申請提交前后的進口數量變化情況。例如,在對阿根廷和中國的蜂蜜反傾銷案件中,鑒于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是于2000年9月29日提交的,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考察進口數量是否大量進口時,以2000年4月-9月與2000年10月-2001年3月為對比期間[14]。
另外,如果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具有季節性,則該對比期間應考慮此特點。例如,在對俄羅斯的硝酸銨反傾銷案件中,由于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具有季節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考察進口數量在申請書提交后是否大量進口時,不僅將反傾銷申請書提交后的幾個月的進口數量與申請書提交前相關月份的數量進行對比,而且還將其與上一年同期的數量進行對比[15]。
對于如何確定傾銷產品是否在短期內(in a relatively short time)大量(massive)進口問題,WTO《反傾銷協定》沒有作出相應規定。
美國商務部在分析上述情況時,通常是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書(filing of the petition)之日前的一段時間(通常為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與提交申請書之日后的相同一段時間進行對比,來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9]。
如果提交申請書后的一段時間的進口量比提交前一段時間的進口量增長15%,則美國商務部認為傾銷產品在短期內的進口是大量的。當然,美國商務部對于進口是否大量問題,并不是簡單對申請書提交前后的數據進行對比,商務部不僅要考察前后期間的進口數量和金額的變化情況以及進口產品所占的市場份額情況,而且還要考慮進口的季節性問題[10]。
另外,如果商務部認定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申請書提交之前就已經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反傾銷調查程序即將開始,則商務部可以將上述對比期間提前。商務部將以知道此消息之日前的一段時間(通常為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與知道此消息之后的相同一段時間進行對比,來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例如,在美國對俄羅斯的熱軋碳鋼板反傾銷案件中,申請書是于1998年9月30日提交的。在該案件中,申請人主張,俄羅斯熱軋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申請書實際提交之前有理由相信反傾銷程序即將開始。商務部在裁定中認為,包括媒體報道等相關證據表明俄羅斯熱軋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1998年4月底(在申請書提交之前)就已經知道此反傾銷程序即將開始。因此,商務部以1998年5月-9月這段時間與1997年12月-1998年4月期間進行對比,以認定俄羅斯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通過對比分析,商務部認定1998年5月-9月的俄羅斯熱軋產品進口量比1997年12月-1998年4月的進口量增長了98%,因此裁定俄羅斯被調查產品在短期內符合大量進口的條件[11]。
由于提起反傾銷調查的時機非常重要,在傾銷產品進口量突增或者國內產業遭受傾銷損害最為明顯的時候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對于保護國內產業的合法權益將更為有效。但是,根據反傾銷法律的規定,反傾銷調查一般在適格的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符合要求的反傾銷調查書后才能啟動。因此,有的時候雖然申請人知道進口產品正在大量低價傾銷進口,但是申請人為了收集相應的反傾銷申請書所需要的證據材料以及起草申請書都需要一段時間,在這個期間內,擬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有可能已經獲得申請人將提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以及反傾銷調查程序即將開始的信息,而突擊進口或者囤積產品,以規避可能被采取的反傾銷措施。雖然反傾銷協定規定不能對立案調查發起之日前的進口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是如果要等到立案調查公布后一定時間后,等到申請人可以獲得所需的進口量數據時,由于申請人沒能及時提出相關追溯征稅申請而使得調查機關無法及時作出相關預防性措施的話,則有可能出現即使在終裁階段最終決定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是由于沒有采取必要預防性措施而使得此最終決定無法得到實際實施的情況(關于預防性措施的問題,請參見下文第四部分)。
因此,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本文認為,為采取相關預防性措施之目的,在確實有充分證據證明相關利害關系方在申請書提交之前就已經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反傾銷調查程序即將開始時,將“是否大量進口”的對比期間提前到知道此消息之日前的一段時間是十分有必要的。不能因為出現申請人為收集相關證據起草申請書,而無法及時提交申請的情形而剝奪了申請人在產品大量突擊進口時,可以要求追溯征稅獲得救濟以及提前采取相關預防性措施的權利。
5、關于短期內大量進口的傾銷產品可能會嚴重削弱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條件
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第10.6(2)條的規定,短期內大量進口的傾銷產品是否可能會嚴重削弱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is likely to seriously undermine the remedial effect of the 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y to be applied),主要是根據傾銷產品的時間和數量及其他情況(例如進口產品的庫存快速增加)來予以確定。
在上文提及的WTO爭端解決機制關于美國對日本相關熱軋鋼鐵產品反傾銷案件中,專家組認為,只有在反傾銷調查的最終階段,調查機關基于最終作出的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裁定認為最終反傾銷稅可以被征收后,作出傾銷產品是否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結論才有意義[12]。
在美國的反傾銷實踐中,有關短期內大量進口的傾銷產品是否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審查職責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律規定,美國商務部必須首先就是否存在緊急情況作出決定;如果決定是肯定性的,且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對國內產業是否遭受到實質損害作出了肯定性最終裁定,那么委員會還必須在最終裁定中作出另外的決定,即商務部最終對緊急情況的肯定性決定是否可能嚴重削弱即將簽發的反傾銷令的救濟效果。在作出裁定時,委員會應必須考慮的其他相關因素為:(1)進口時間和數量;(2)進口存貨的迅速上升;(3)其他任何意味著反傾銷令的救濟效果會被嚴重削弱的情況[13]。
在考慮進口的時間和數量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通常做法是按照月份數據對比反傾銷申請提交前后的進口數量變化情況。例如,在對阿根廷和中國的蜂蜜反傾銷案件中,鑒于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是于2000年9月29日提交的,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考察進口數量是否大量進口時,以2000年4月-9月與2000年10月-2001年3月為對比期間[14]。
另外,如果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具有季節性,則該對比期間應考慮此特點。例如,在對俄羅斯的硝酸銨反傾銷案件中,由于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具有季節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考察進口數量在申請書提交后是否大量進口時,不僅將反傾銷申請書提交后的幾個月的進口數量與申請書提交前相關月份的數量進行對比,而且還將其與上一年同期的數量進行對比[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