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了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推動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浙江電監辦對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提出了問題和對策建議。
行政審批和許可手續應簡化
現狀:我國政府對于投資項目的管理方法包括審批、核準和備案三種,發電項目一般需要政府主管部門予以核準。項目核準程序要求業主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以及項目前期相關資料。根據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方面相關意見和規定的通知》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前也需要經過“項目核準”程序。項目核準程序沒有區分大型光伏發電項目類和個人或小容量光伏發電項目類核準要求,針對居民家庭用戶也要求提供核準批復文件和前期相關資料。而分布式光伏發電以小容量或居民家庭屋頂發電項目居多,如按要求也需要提供核準資料或項目批文,那么即便再簡化的審批手續和核準流程也會成為發展阻礙。從實際情況看,居民家庭由于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也難以獲得核準,即使將來技術和經濟因素可行,也很大可能會因為行政成本過高,而放棄光伏發電的安裝和使用。
根據原國家電監會 《電力業務許可證 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原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顯然,光伏發電本身就是個電源項目,具備發電性質,屬于電力業務范疇,因此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這其中包括光伏發電項目需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安裝光伏發電設施活動需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從事進網作業需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這對于大型光伏發電項目來說,沒有疑義。但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而言,就存在著法律規定與現實需要不盡相符的情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容量小而分散,以自發自用為主,可以不視為從事發電業務,而視居民為一個小型電源的使用人。如果以大型發電項目同樣的條件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用戶,后者可能會從經濟性和便捷性考量,鑒于過高的建設和運行成本,從而對應用失去興趣。
對策: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及時調整核準政策,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規模等要素,取消和下放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行政審批,為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便利。逐級下放分布式光伏發電審批權,簡化核準程序,取消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行政審批。在當前相關政策明顯滯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在有力推進的情況下,建議電網企業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靈活處理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的核準問題。目前,浙江省嘉興電力局對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申請并網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有益嘗試。對居民家庭用戶申請并網的,不要求項目核準等文件,用戶只要提供個人及房屋相關合法證件即可;小區居民用戶則需提供小區物業及屋頂共有人其他業主的項目同意書。此舉大大簡化了居民光伏發電申請條件,同時考慮了小區業主的共同權益,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負責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和管理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特殊性,結合機構改革簡政放權,著手研究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資質監管工作,對相關法規政策作出必要調整,以適應和推動分布式光伏的發展。如,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不必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操作人員不必取得進網作業電工許可證;對于一定容量以下安裝工藝簡單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在能夠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逐步取消對安裝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要求。另外,建議電網企業簡化居民家庭用戶光伏發電報裝流程,結合實際,簡化或取消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等文書。(就在本調研文章最終形成前幾天,7月15日,國務院出臺《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
行政審批和許可手續應簡化
現狀:我國政府對于投資項目的管理方法包括審批、核準和備案三種,發電項目一般需要政府主管部門予以核準。項目核準程序要求業主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以及項目前期相關資料。根據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方面相關意見和規定的通知》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前也需要經過“項目核準”程序。項目核準程序沒有區分大型光伏發電項目類和個人或小容量光伏發電項目類核準要求,針對居民家庭用戶也要求提供核準批復文件和前期相關資料。而分布式光伏發電以小容量或居民家庭屋頂發電項目居多,如按要求也需要提供核準資料或項目批文,那么即便再簡化的審批手續和核準流程也會成為發展阻礙。從實際情況看,居民家庭由于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也難以獲得核準,即使將來技術和經濟因素可行,也很大可能會因為行政成本過高,而放棄光伏發電的安裝和使用。
根據原國家電監會 《電力業務許可證 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原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顯然,光伏發電本身就是個電源項目,具備發電性質,屬于電力業務范疇,因此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這其中包括光伏發電項目需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安裝光伏發電設施活動需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從事進網作業需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這對于大型光伏發電項目來說,沒有疑義。但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而言,就存在著法律規定與現實需要不盡相符的情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容量小而分散,以自發自用為主,可以不視為從事發電業務,而視居民為一個小型電源的使用人。如果以大型發電項目同樣的條件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用戶,后者可能會從經濟性和便捷性考量,鑒于過高的建設和運行成本,從而對應用失去興趣。
對策: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及時調整核準政策,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規模等要素,取消和下放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行政審批,為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便利。逐級下放分布式光伏發電審批權,簡化核準程序,取消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行政審批。在當前相關政策明顯滯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在有力推進的情況下,建議電網企業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靈活處理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的核準問題。目前,浙江省嘉興電力局對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申請并網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有益嘗試。對居民家庭用戶申請并網的,不要求項目核準等文件,用戶只要提供個人及房屋相關合法證件即可;小區居民用戶則需提供小區物業及屋頂共有人其他業主的項目同意書。此舉大大簡化了居民光伏發電申請條件,同時考慮了小區業主的共同權益,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負責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和管理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特殊性,結合機構改革簡政放權,著手研究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資質監管工作,對相關法規政策作出必要調整,以適應和推動分布式光伏的發展。如,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不必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操作人員不必取得進網作業電工許可證;對于一定容量以下安裝工藝簡單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在能夠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逐步取消對安裝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要求。另外,建議電網企業簡化居民家庭用戶光伏發電報裝流程,結合實際,簡化或取消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等文書。(就在本調研文章最終形成前幾天,7月15日,國務院出臺《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