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文件指出,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是基于同一工業園區或同一增量配電網區域內新增負荷用能需求,配置相應新能源規模的市場化消納新能源項目。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堅持自我消納原則,新能源所發電量全部由工業園區內新增負荷消納,提高終端用能的綠色電力比重。
申報條件提出,項目所在工業園區應在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審核公告目錄內,增量配電網應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新增負荷應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文件。配套建設的集中式新能源項目,規模不低于5萬千瓦,應接入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
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配套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通過充分挖掘配套負荷(含配套三余機組)、電源的調節能力以及配置適當規模的調節設施等方式,保證公用電網向項目整體供電曲線的日內最大峰谷差率不高于負荷自然峰谷差率。
新能源及配套接網線路、負荷配套供電工程需取得相關限制性排查文件;新能源企業與負荷企業應簽訂長期供電協議(需包含電量和電價區間);新能源企業應出具正式承諾,在項目運行期內,因負荷停運(檢修)或調節能力不足造成棄風棄光,自行承擔風險;新增負荷企業應出具正式承諾,認可申報方案中提出的負荷規模、年用電量、負荷調節能力及投產時間;項目所在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出具說明,明確園區內已批復的存量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均按照批復方案推進實施,不存在新能源與負荷不匹配的情況。
此外,新能源項目不得早于新增負荷、調節設施投產,且與新增負荷項目運行周期匹配。
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配套的新能源項目接網線路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建設,也可由新能源投資主體建設,經新能源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協商一致后,可適時由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依法依規回購。
項目投資主體無力實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如在項目批復后6個月內未申請核準(備案)或核準(備案)后1年內未開展實質性開工建設的,也可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向自治區能源局申請終止項目,由自治區能源局收回相應的新能源規模。
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內能源公告〔2025〕5號
為進一步推動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建設,自治區能源局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試行)》執行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對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從即日起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請于2025年4月1日前將修改意見通過電子郵件(nmgfgwxnyc@163.com)反饋我局。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docx.docx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