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關縣、市、區發展改革局(能源局),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規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383號)要求,我局委托湖北省工程咨詢公司分別于2016年9月和12月組織開展了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比選工作。根據競爭比選結果,提出了擬納入2016年光伏電站規模指標項目清單,經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報請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F將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分解下達,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國家下達我省的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
2016年6月,國家能源局下達我省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60萬千瓦。2016年12月,國家能源局下達我省獎勵建設規模20萬千瓦、追加建設規模100萬千瓦。2016年國家能源局共下達我省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180萬千瓦。
二、關于180萬千瓦規模指標的分配情況
按照國家能源局通知要求,以及省能源局局長辦公會確定的2016年規模指標分配原則,180萬千瓦規模指標分配如下:
下達我省的60萬千瓦規模指標中,34萬千瓦分配給2016年前備案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建成投產的符合條件的項目,剩余26萬千瓦按照2016年9月份競爭比選排序進行分配(見附件)。《湖北省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122號,以下簡稱鄂能源新能〔2016〕122號文)已分配到具體項目。
獎勵我省的20萬千瓦規模指標中,1萬千瓦用于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全額投資建設的光伏扶貧項目,剩余19萬千瓦用于替換鄂能源新能〔2016〕122號文中分配的2017年規模指標。(見附件)
追加我省的100萬千瓦規模指標中,3萬千瓦用于解決2014年備案2016年建成投產的黃源黃石鐵山50MWp光伏電站項目,5萬千瓦用于替換鄂能源新能〔2016〕122號文中分配的2017年規模指標,剩余92萬千瓦按照2016年12月競爭比選排序進行分配。(見附件)
三、關于項目上網電價
參與競爭分配并獲得規模指標的項目,在規定的時間內建成投產后(并網時間以電網企業并網驗收日期為準),按照項目競爭比選時企業承諾的上網電價,經物價部門批復后執行。
四、有關要求
(一)獲得2016年規模指標的各項目單位要按照承諾的時間節點,抓緊推進項目建設。一是項目必須在2017年6月底前建成并網(并網時間以電網企業并網驗收日期為準),對未按照規定時間節點開展項目建設的,將取消其已分配的規模指標。二是參與9月競爭比選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申報的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的電站模式、設計布局、設計標準、主要設備性能等開展項目建設。對未按照實施方案要求開展項目建設的,將取消其已分配的規模指標。三是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內容,對項目投產前擅自轉讓和變更建設內容的,將取消其已分配的規模指標。
(二)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加大對已分配規模指標光伏電站建設的監管和協調服務力度,督促項目單位按照規定時間、設計標準推進項目建設,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告知省能源局。同時要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認真做好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并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填報相關信息。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及時將光伏電站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能源局。
(三)電網企業要及時出具項目接網意見和開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設,確保項目建成后及時并網運行。
(四)按照國家能源局通知要求,國家能源局將不再下達我省2017年新增建設規模指標。今后超過國家下達建設規模的項目,一律不得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范圍。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做好企業投資的風險提示工作,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推進項目前期工作。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的原則,今后在國家下達我省的規模指標外企業自主決策開工建設的項目,不能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范圍而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省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此次分配規模指標的光伏電站建設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及時公布全省光伏電站建設信息,引導全省光伏電站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湖北省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122號)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湖北省能源局
2017年1月12日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規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383號)要求,我局委托湖北省工程咨詢公司分別于2016年9月和12月組織開展了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比選工作。根據競爭比選結果,提出了擬納入2016年光伏電站規模指標項目清單,經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報請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F將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分解下達,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國家下達我省的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
2016年6月,國家能源局下達我省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60萬千瓦。2016年12月,國家能源局下達我省獎勵建設規模20萬千瓦、追加建設規模100萬千瓦。2016年國家能源局共下達我省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180萬千瓦。
二、關于180萬千瓦規模指標的分配情況
按照國家能源局通知要求,以及省能源局局長辦公會確定的2016年規模指標分配原則,180萬千瓦規模指標分配如下:
下達我省的60萬千瓦規模指標中,34萬千瓦分配給2016年前備案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建成投產的符合條件的項目,剩余26萬千瓦按照2016年9月份競爭比選排序進行分配(見附件)。《湖北省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122號,以下簡稱鄂能源新能〔2016〕122號文)已分配到具體項目。
獎勵我省的20萬千瓦規模指標中,1萬千瓦用于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全額投資建設的光伏扶貧項目,剩余19萬千瓦用于替換鄂能源新能〔2016〕122號文中分配的2017年規模指標。(見附件)
追加我省的100萬千瓦規模指標中,3萬千瓦用于解決2014年備案2016年建成投產的黃源黃石鐵山50MWp光伏電站項目,5萬千瓦用于替換鄂能源新能〔2016〕122號文中分配的2017年規模指標,剩余92萬千瓦按照2016年12月競爭比選排序進行分配。(見附件)
三、關于項目上網電價
參與競爭分配并獲得規模指標的項目,在規定的時間內建成投產后(并網時間以電網企業并網驗收日期為準),按照項目競爭比選時企業承諾的上網電價,經物價部門批復后執行。
四、有關要求
(一)獲得2016年規模指標的各項目單位要按照承諾的時間節點,抓緊推進項目建設。一是項目必須在2017年6月底前建成并網(并網時間以電網企業并網驗收日期為準),對未按照規定時間節點開展項目建設的,將取消其已分配的規模指標。二是參與9月競爭比選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申報的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的電站模式、設計布局、設計標準、主要設備性能等開展項目建設。對未按照實施方案要求開展項目建設的,將取消其已分配的規模指標。三是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內容,對項目投產前擅自轉讓和變更建設內容的,將取消其已分配的規模指標。
(二)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加大對已分配規模指標光伏電站建設的監管和協調服務力度,督促項目單位按照規定時間、設計標準推進項目建設,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告知省能源局。同時要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認真做好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并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填報相關信息。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及時將光伏電站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能源局。
(三)電網企業要及時出具項目接網意見和開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設,確保項目建成后及時并網運行。
(四)按照國家能源局通知要求,國家能源局將不再下達我省2017年新增建設規模指標。今后超過國家下達建設規模的項目,一律不得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范圍。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做好企業投資的風險提示工作,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推進項目前期工作。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的原則,今后在國家下達我省的規模指標外企業自主決策開工建設的項目,不能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范圍而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省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此次分配規模指標的光伏電站建設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及時公布全省光伏電站建設信息,引導全省光伏電站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湖北省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普通光伏電站規模指標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122號)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湖北省能源局
2017年1月12日
